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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標題 【國會教室-基礎篇】第二十講:看守內閣
發表日期 2014-12-03
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

      11月29日我國史上最大型的地方選舉。開票日當天晚上,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先生因為執政黨選情不甚理想,宣佈請辭獲准,內閣正式進入看守時期。立法院也同時因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請辭,依照慣例停止審議重大議案,而唱了近一週的空城計。但何謂看守內閣?為何看守內閣,立法院就不審議重大法案?憲法相關規定為何?且待國會教室為各位讀者說分明。

      首先,依據我國憲法之相關規定,行政院院長唯有立法院針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且通過時,行政院院長才必須辭職的。除此之外,憲法中並無其他規範行政院院長必須主動請辭的義務。故,即便執政黨選舉遭受空前重大挫敗,行政首長也無需請辭負責。但實際上,政治並非僅單單考慮法律面問題,亦須考量政治實務面問題。執政黨於地方選舉遭受空前的挫敗,儼然是民眾對政府施政投下不信任票。身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,面對如此嚴峻的政治環境,該如何面對立法院,甚至黨籍立委,無疑都是一個相當難處理的課題。因此,院長請辭不失為一個負責任的態度。

     其次,行政院受立法院監督。當行政院院長請辭時,為對繼任者表示尊重,故行政院停止推動重大施政計劃,待繼任者上任重新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後,再決定施政方向。此時,行政院僅處理例行性事務,並停止推動原先擬定之施政計劃,稱之為看守內閣。慣例上,由於新閣揆尚未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,立法院因為行政院施政方針尚未確定,依例也不會處理政策性法案,一切留待新閣揆上任後,再一併處理。此時,倘若立法院仍邀請行政院政務官至立法院進行法案審查或業務報告,基於政務官皆為最高行政首長任命,政務官須與最高行政首長同進退的憲政原則下,依例行政院僅會派常務次長列席,且常務次長並不會針對政務性業務進行詢答或協商。

      最後,我國憲法雖沒有明確規定當行政院院長出缺時,總統必須在幾日內重新任命新的行政首長,但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之規定,總統為避免國家人民遭受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重大變故,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佈緊急命令。但須於發佈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,如立法院不同意時,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。故依上述相關規定,雖行政院院長出缺時,得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。但總統為避免發生憲政危機與施政空窗,最遲都不會超過十日,總統即會依法任命新任行政院院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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